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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摘要

发布人:党委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4/12/30 来源:本站 浏览: 次 字号: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3122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第二次修正。

——取消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备案项目。

——将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批准项目的审批权,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下放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1448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481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05915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取消了委托加工备案有关规定。

——委托企业除标注被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外,还必须同时标注自己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对企业未按规定提出生产许可变更申请、冒用他人证书、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规定条件、委托无证企业生产等行为的监督和处罚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3.《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201481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511施行。1997913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突出了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主体责任。

——强化了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产品质量的监督职责。

——规范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行为。

4.《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493经国家发改委、环保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六部门联合发布,自201511起施行;该办法强化了商品煤全过程质量管理,对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使用企业实行分类管理,提高了终端用煤质量,推进煤炭高效清洁利用。

 

◆政策解读

1.2014年5月4,总局印发《2014年“质检利剑”行动工作方案》,工作要点

——深入开展农资产品专项行动。重点打击化肥产品有效养分含量不足、虚假标识,无证生产化肥、农药以及在草甘膦制剂生产过程中以铵盐冒充异丙胺盐等违法行为。

——深入开展建材产品专项行动。重点查处无证生产、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甲醛等有毒有害物质释放量超标、假冒他人厂名厂址等违法行为。

——深入开展汽车及其配件专项行动。以制动器衬片、制动液、安全气囊等为重点,重点打击无证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假充真、废旧翻新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

——深入开展汽柴油专项行动。

——深入开展以儿童用品为主的日用消费品专项行动。

2.2014年2月26,市局印发《重庆市质监系统深化服务型质监建设2014年行动计划》,执法工作主要有:

——抓好“质监利剑”行动,开展食品相关产品、儿童用品、汽摩产品、农资、建材、手机、电线电缆、家电下乡产品等打假专项行动。

——拓展12365举报投诉系统功能,缩短处理时限,举报投诉转办时限从3个工作日缩短到2个工作日,及时转办率达100%

3.《质检总局关于延长餐具洗涤剂产品企业生产许可包装转换过渡期的公告》(2014年第73号):

——将餐具洗涤剂产品企业生产许可包装转换过渡期延长到20141231日。在此之前,对使用不符合新《办法》要求包装物的餐具洗涤剂生产企业,不进行执法查处。

——201511日起,质监部门对餐具洗涤剂获证企业包装情况开展检查,对仍不符合《办法》要求的生产企业进行查处。

4.《质检总局关于《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实施相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6号):

——201441日前已获得有机转换产品认证且按原《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可使用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的,在转换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生产的产品,可使用转换标志。转换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后生产的产品,不得使用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

——加工产品中含有的配料在201441日前已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加工产品可按照原《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进行标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后生产的产品,不得标注“有机配料生产”字样,不得在产品成分表中标明某种配料为“有机”字样。

——201441日后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其标志使用和标识应当符合《办法》规定,按照《办法》规定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5.国家质检总局、工信部联合组织开展电机生产企业能效标准和标识执行情况专项核查:

——求各地质监、工信部门重点检查核查电机产品能效标识备案和使用情况

——对电机产品进行抽样检测,核查能效指标与能效标准及标识的符合性。

——对未达标电机生产企业的达标改造计划(主要包括落后产品的淘汰、改进等)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6.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36号公告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 2014):

——2014101日起,凡进行排气污染物排放型式核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都必须符合该标准第三阶段要求。《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 20891-2007)自201641日起废止。

7.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监督有哪些措施:

——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监督一般在企业的成品仓库,销售商的销售场所,经营服务场所等。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薄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未经认证的产品或者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涉及对强制性认证产品采取封存、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时,应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摘自“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处2014年工商大学认证认可培训课件”

8.认证证书暂停、撤销、注销后,产品是否继续可以销售:

——暂停:除认证委托人申请暂停外的其他原因导致证书被暂停的,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撤销:自认证证书撤销之日,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注销:自认证证书注销之日,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摘自“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处2014年工商大学认证认可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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